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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储某甲与简某、储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甲,简某,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储某甲,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金寨县梅山镇新楼村马岗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4********。被执行人:简某,女,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储某乙,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储某甲与被执行人简某、储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2013)金民一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简某、储某乙到期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储某乙、简某在金寨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的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款123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