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只悦强与卢建国、杨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只悦强,卢建国,杨晓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只悦强。委托代理人曹金荣(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卢建国。被执行人杨晓茹。原告只悦强与被告卢建国、杨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卢晓国、杨晓茹返还原告智元强203557.88元;赔偿原告只悦强经济损失62295.25元;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卢建国每月退休工资为3080.91元,被执行人杨晓茹每月退休工资为1698.76元,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酌定每月给付申请人21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