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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汪忠心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汪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牯牛降北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39704588-X。法定代表人:曹长春,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汪忠心,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石台县。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作出的石市监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石市监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决定准予执行。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