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邓士朝与赵炳哲刘胜朝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士朝,赵炳哲,刘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邓士朝,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炳哲,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胜朝,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朝之妻田红霞在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重信用社有存款1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可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胜朝之妻田红霞在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重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