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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东涛与李建平、王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涛,李建平,王佩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原告:潘东涛,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周娟,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平,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佩枝,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潘东涛诉被告李建平、王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波、人民陪审员李慧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东涛的委托代理人周娟、被告王佩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东涛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2年10月9日,李建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潘东涛借款200000元。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建平向潘东涛借款2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借款到期后,潘东涛多次要求还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开始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潘东涛自愿将诉请的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建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王佩枝辩称:一、李建平确实向潘东涛借款200000元,但出借当天潘东涛扣除了利息;二、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但事实上潘东涛按年利率18%收取利息,多收的利息应从借款中扣除;三、借款的用途非法,由于潘东涛与李建平合伙经营六合彩,案涉借款系潘东涛借给李建平用于购买六合彩,因此属于非法债务;四、即使上述债权成立,也不应该由被告王佩枝承担。虽然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佩枝并不知晓且从未使用该借款,因此案涉债务应属李建平个人债务。经审理查明:潘东涛主张李建平曾向其借款200000元,并提交《借据》一份予以证明。该《借据》显示,2012年10月9日,李建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潘东涛借款200000元。《借据》中的“乙方”一栏处有“李建平”字样的签名并捺印。被告王佩枝表示不清楚该《借据》的形成情况。关于借款的数额。王佩枝称潘东涛出借款项时已扣除当月利息。对该主张王佩枝提交了其与潘东涛的通话录音为证,录音中有如下对话内容:“王:扣了利息才给的,是不是?潘:哎,对。王:哦,那20万也是?潘:都是。王:哦,全部都是扣了利息才给的。潘:嗯,对。”潘东涛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承认。关于利息,王佩枝认为,李建平事实上按年利率18%的标准每月向潘东涛支付利息,但由于双方在案涉《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李建平支付的利息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潘东涛反驳称,自2012年10月9日起,李建平每月9日支付利息3000元直至2013年12月9日,自2014年1月9日起,双方又协商将利息调整为每月9日支付3500元,可见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对利息约定做出变更,应以实际履行的利息为准。关于借款的具体用途。潘东涛主张李建平借款时称将借款转借给案外人建房子及经营手机业务,并提交了李建平微信朋友圈及QQ空间的截图以证明其销售手机情况。王佩枝对上述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即用于手机业务。王佩枝还主张,案涉借款事实上系用于买卖六合彩,对该主张王佩枝提交了潘东涛与李建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潘东涛对该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承认,但指出己方只是代收码单,并未参与赌博,且该聊天记录发生在借款之后,与案涉借款没有关联。关于债务人。潘东涛主张,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佩枝知情并曾表示同意偿还借款,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对于上述主张潘东涛提供的证据有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根据上述证据显示,王佩枝曾做出“我会处理这笔债”、“60(万),我负责一半,30,另外30,你找牛奶仔(李建平)吧”之类的陈述。王佩枝则反驳称,自己不知晓借款的情况,且其与李建平已于2014年6月9日离婚,上述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只是王佩枝基于往日情分考量,希望能够尽己所能帮助李建平,并不能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上述反驳意见,王佩枝提交的证据有录音、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潘东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反驳称即使存在离婚的事实也不能免除王佩枝偿还案涉债务的责任。另查明,潘东涛主张王佩枝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有恶意转让财产之行为,并提交了车辆信息查询及照片为证。王佩枝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抗辩称将己方名下的小轿车抵押给案外人正是为了筹款以应对案涉借款纠纷,对于该抗辩主张,王佩枝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郭某某签署的《协议》一份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潘东涛提交的《借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录音及文字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车辆信息查询及照片、微信朋友圈及QQ空间截图及被告王佩枝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潘东涛提交了《借据》以证明案涉借款关系,该协议上有李建平的签名及捺印,内容及形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以确认。虽然王佩枝以案涉借款系用于六合彩赌博的非法用途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潘东涛与李建平二人涉嫌参与六合彩活动,但不能证明案涉借款与该活动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潘东涛、王佩枝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潘东涛主张的欠款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成立;二是王佩枝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其一,根据王佩枝提交的录音证据及潘东涛自认的事实可知,潘东涛承认在出借案涉借款200000元时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实际借款应为197000元。其二,虽然案涉《借据》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借款后长达一年有余的期间内,双方先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付利息,其后又调整为每月3500元,故对潘东涛提出的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变更利息计算标准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其三,由于实际借款金额为197000元,故李建平按本金200000元计付的利息中超过的部分,应从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扣除。根据潘东涛自认事实可知,自2012年10月9日起,李建平每月9日支付利息3000元直至2013年12月9日,自2014年1月9日起,李建平每月9日向潘东涛支付利息3500元,经计算,截至2014年6月9日止,李建平尚欠借款的金额为195899元(详见附表一)。对于原告诉请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四,案涉《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李建平在潘东涛催告后未能按时还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现潘东涛主张自2014年9月2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进行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根据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知,王佩枝曾表示同意偿还案涉借款,现王佩枝抗辩称案涉债务属李建平个人债务,但既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独立且为潘东涛所知晓,又未能证明借贷双方约定该债务为李建平个人债务,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佩枝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建平、被告王佩枝连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东涛偿还借款195899元及利息(以195899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东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潘东涛承担132元,由被告李建平、被告王佩枝负担4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秀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李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秀琳附表一:(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661号案件尚欠本金计算表格时间本金(元)当月应付利息(元)当月实付利息(元)剩余本金(元)2012-11-9197000295530001969552012-12-91969552954.3253000196909.3252013-1-9196909.3252953.6398753000196862.96492013-2-9196862.96492952.9444733000196815.90932013-3-9196815.90932952.238643000196768.1482013-4-9196768.1482951.522223000196719.67022013-5-9196719.67022950.7950533000196670.46532013-6-9196670.46532950.0569793000196620.52222013-7-9196620.52222949.3078343000196569.83012013-8-9196569.83012948.5474513000196518.37752013-9-9196518.37752947.7756633000196466.15322013-10-9196466.15322946.9922983000196413.14552013-11-9196413.14552946.1971823000196359.34272013-12-9196359.34272945.390143000196304.73282014-1-9196304.73283435.3328243500196240.06562014-2-9196240.06563434.2011493500196174.26682014-3-9196174.26683433.0496693500196107.31642014-4-9196107.31643431.8780383500196039.19452014-5-9196039.19453430.6859043500195969.88042014-6-9195969.88043429.4729073500195899.3533注: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的月利率为3000元/200000元=0.015;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的月利率为3500元/200000=0.0175。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