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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蒋红梅、张敏等与邢继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梅,张敏,张冲,柴秀英,张闯,邢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814-1号申请执行人:蒋红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秀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闯,男,汉族。被执行人:邢继成,男,汉族。邢继成与蒋红梅、张敏、张冲、柴秀英、张闯生命权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邢继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