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00号-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志荣、邓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邓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00号-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卿,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邓卿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得胜幸福新村北五巷1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3)080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胜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