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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大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皖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大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皖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76-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大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祥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皖西,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皖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皖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已在形式上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皖西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N44**松花江牌小汽车一辆,但至今未能找到该车进行处置。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