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长有、罗信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长有,罗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泽伦,赤水市丙安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马廷富,赤水市丙安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许长有,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罗信芬,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长有、罗信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许长有、罗信芬还应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8,700.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缴款义务,现申请人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执字第13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内容之日起两年内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张家明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凌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