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建军与被执行人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徐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57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委托代理人蒋平华(特别授权),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卫兵。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建军与被执行人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登记在周冬女名下与被执行人徐卫兵共有的房产信息,但周冬女与徐卫兵已离婚且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上述房屋已被多案轮候查封,目前暂时难以处置。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虹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