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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与诸建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诸建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253-2号原告: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明。委托代理人:朱春旭,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建章。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原告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建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桐乡市联诚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蒙岚审 判 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