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志才与合肥俊风货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才,合肥俊风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刘志才,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俊风货运有限公司,、102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913186-9。法定代表人:黄开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兴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颖,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才诉被告合肥俊风货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才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志才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