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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牛丹阳与江帅、詹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丹阳,江帅,詹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牛丹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帅,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詹晓玲,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丹阳诉被告江帅、詹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丹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牛丹阳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