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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15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5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30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8日因吸毒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16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二次在其居住的万州区上海支路XX号X幢X-X室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柯某某、骆某某吸食了毒品。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33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