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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邹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雪梅,邹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雪梅。委托代理人:郭昊,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勇。上诉人蒋雪梅与被上诉人邹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辩论、调解等。上诉人蒋雪梅的委托代理人郭昊、被上诉人邹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上诉人蒋雪梅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蒋雪梅。审判长  张雪梅审判员  高翔宇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