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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玉卿与薛轩梅、王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玉卿,薛轩梅,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魏玉卿,女,6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薛轩梅,女,42岁,住山西省方山县峡口村。被申请人王建,男,25岁,山西省原平市轩岗矿务局。2015年4月28日9时55分许,被申请人王建驾驶蒙A***号小客车沿新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奈伦国际前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道路的申请人魏玉卿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至申请人受伤住院。被申请人薛轩梅是该车车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轩梅、王建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文铎、魏玉卿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