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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喻世友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世友,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喻世友。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5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庭(特别授权代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59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喻世友诉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喻世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世友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喻世友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