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喻世友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世友,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喻世友。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5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庭(特别授权代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59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喻世友诉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喻世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世友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喻世友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