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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79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高志,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应钱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高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高志及辩护人李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至26日,被告人王高志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本区南桥镇百齐路588号百联商场地下一层“网鱼网咖”动漫城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大决战”八联赌博机、“真功夫”八联赌博机、“六甲雄狮”八联赌博机、“缺一门”八联赌博机、“海王传奇”八联赌博机、“渔乐海洋”八联赌博机和“金鲨银鲨”六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王高志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高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海燕、朱前坤、熊华、孙灵彬、郑敏华、苏万成的供述,证人秦刚、周桐、王振海、瞿伟、吴飞腾、卫良、张红平、胡鋆、汤宇、范国林、金国飞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志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高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高志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高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奉刑初字第813号判决中对罪犯王高志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高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李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至2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本区南桥镇百齐路XXX号百联商场地下一层“网鱼网咖”动漫城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大决战”八联赌博机、“真功夫”八联赌博机、“六甲雄狮”八联赌博机、“缺一门”八联赌博机、“海王传奇”八联赌博机、“渔乐海洋”八联赌博机和“金鲨银鲨”六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海燕、朱前坤、熊华、孙灵彬、郑敏华、苏万成的供述,证人秦某、周乙、王某乙、瞿某、吴某某、卫某、张某某、胡某、汤某、范某某、金国飞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奉刑初字第813号判决中对罪犯王某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