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路荣仓与张进玺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荣仓,张进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号申请人路荣仓。被执行人张进玺。申请人路荣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进玺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经本院(2005)平执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现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