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与崔保强、张利娟、李成章、屈广花、崔晓勇、侯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金字第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贾文旗,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毛克强,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崔保强,现住原阳县。被告张利娟,住址同上。被告李成章,住原阳县。被告屈广花,住址同上。被告崔晓勇,住原阳县。被告侯小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与被告崔保强、张利娟、李成章、屈广花、崔晓勇、侯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逊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孟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