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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横扇公路。法定代表人杨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新华,男。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月忠。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第0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1695906.32元,由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给付695906.32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给付1000000元。二、若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任有一期至期不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担保人林月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5年2月18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5938.32元,执行费用1945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林月忠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林月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5年4月30日因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月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第08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庾勤泉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