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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欧阳木记与东莞市迪夫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木记,东莞市迪夫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欧阳木记,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XXX店经营者。被告东莞市迪夫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法定代表人梁汉光。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木记诉被告东莞市迪夫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本案全部款项,现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木记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阳木记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子敏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