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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斌斌、张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许斌斌,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许斌斌。被执行人:张云龙。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许斌斌、张云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斌斌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同时支付截止2013年6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7882.07元及自2013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33元;被执行人张云龙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斌斌、张云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斌斌、张云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斌斌、张云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斌斌、张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9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