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梁某甲,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市。被告梁某乙,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