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梁某甲,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市。被告梁某乙,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