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军队、韦友政与韦友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队,韦友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徐军队。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友政。委托代理人金恒新,东海县山左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树军。委托代理人赵士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队诉被告韦友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军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