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焕君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焕君,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南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蔡焕君,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系主任。原告蔡焕君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蓓、代理审判员刘海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臣审 判 员 王 蓓代理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