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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刘根岭、甘祥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刘根岭,甘祥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金初字第3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710086-3。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正阳农行职工。被告:刘根岭,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甘祥敏,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诉被告刘根岭、甘祥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祥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祥敏的起诉。审判员  田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