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与代桂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代桂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53-1号原告: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第2幢6层13号。法定代表人:汤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桂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桂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远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