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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德彬与KOOMONGYOONG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09号原告:黄德彬,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78。委托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OOMONGYOONG(酷梦熊),男,马来西亚人,住珠海市。马来西亚身份证号码×××512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彬诉被告KOOMONGYOONG(酷梦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