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德彬与KOOMONGYOONG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09号原告:黄德彬,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78。委托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OOMONGYOONG(酷梦熊),男,马来西亚人,住珠海市。马来西亚身份证号码×××512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彬诉被告KOOMONGYOONG(酷梦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