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孙茂贵、南福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孙茂贵,南福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李庆军。被告孙茂贵。被告南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与被告孙茂贵、南福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庆军承担。(代)审判员彭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