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银镯与庐江县白湖镇万亩联圩、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243号原告:王银镯,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白湖镇万亩联圩,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刘树林,庐江县白湖镇万亩联圩主任。被告: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镯与被告庐江县白湖镇万亩联圩、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镯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银镯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