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雄平与章玲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雄平,章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潘雄平,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章玲生,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潘雄平与章玲生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丰民调确字第0225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申请人潘雄平、章玲生因借款纠纷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节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章玲生向潘雄平返还借款本金4986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承担潘雄平的其他损失41190元,合计549790元。权利人潘雄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章玲生名下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依法查询了章玲生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潘雄平询问,申请执行人潘雄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玲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章玲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雄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玲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