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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柴德运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德运,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柴德运被告:王斌本院在受理原告柴德运诉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德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德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0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466.03元,由原告柴德运自行负担,剩余1466.0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高居村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蓉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