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柴德运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德运,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柴德运被告:王斌本院在受理原告柴德运诉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德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德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0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466.03元,由原告柴德运自行负担,剩余1466.0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高居村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蓉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