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西安华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陕西万洋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西安华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陕西万洋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刘淑芳,女,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吉宏瀛,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党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华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竹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万洋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淑芳与被告西安华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电力电缆公司)、被告陕西万洋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洋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淑芳诉称,被告华联电力电缆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被告万洋担保公司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8日归还借款,被告万洋担保公司承诺华联电力电缆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其在还款日期到期之日三日内向原告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华联电力电缆公司称与其无关,万洋担保公司亦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华联电力电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元;2、被告万洋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原告在起诉前已就《借款担保合同》所涉事宜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案,红庙坡派出所已对其报案进行了受理,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作出莲公(经)立字(2014)1045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万洋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因本案已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原告刘淑芳。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