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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洪玉高与洪立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高,洪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洪玉高,男,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被执行人洪立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洪立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立安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执行款2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立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念  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