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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敏与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敏,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7号原告龚敏,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5157-5。法定代表人罗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万纯,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2号7-1,组织机构代码76067904-4。法定代表人周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敏与被告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告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诉争不动产位于湖北省恩施市,且起诉标的超过基层法院的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但本案涉案标的超过300万元,且原告与被告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