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兴民与张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民,张秋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王兴民。被告张秋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民与被告张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