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春敏、吴雪瑶与李红、郑小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敏,吴雪瑶,李红,郑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敏。委托代理人王荣友。申请执行人吴雪瑶。委托代理人吴玉乐。委托代理人王荣友。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郑小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春敏、吴雪瑶申请执行李红、郑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安市民终字第3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春敏、吴雪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李红、郑小林向申请执行人徐春敏、吴雪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预期违约金共计649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