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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晶与被执行人佟淑杰、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佟淑杰,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于晶,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佟淑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廖刚,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晶与被执行人佟淑杰、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佟淑杰、廖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5635.00元。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85635.00元交付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款项如数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全部结清。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