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非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非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刘某。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计划生育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莲计生征字(2014)第3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2015)丽莲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非字第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子勇审判员 王思允审判员 吴登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亦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