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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菲与被执行人王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菲,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于菲,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包钢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菲与被执行人王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