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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军峰、刘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陈军峰,刘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5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责人黄志广,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富泉、苏流霞,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军峰,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刘桃春,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军峰、刘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对预登记被执行人陈军峰、刘桃春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金山区环市中路云浮碧桂园山语二街X座X第二层X房房地产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526300元。于2014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广东海珠拍卖行有限公司以评估价5263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该公司2015年2月4日公开进行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4月2日委托广东海珠拍卖行有限公司以评估价降价20%,即42104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该公司2015年5月8日公开进行第二次拍卖。由竞买人林採瑜以底价421040元竞得拍卖标的物。本次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预登记被执行人陈军峰、刘桃春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金山区环市中路云浮碧桂园山语二街X座X第二层X房[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000013XXX号]的查封。二、将拍卖成交预登记被执行人陈军峰、刘桃春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金山区环市中路云浮碧桂园山语二街X座X第X层X房[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000013XXX号]移交给买受人林採瑜。三、买受人林採瑜可持本裁定书和拍卖确认书到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刘仁平审判员  姚伟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