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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继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继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331-1号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锋,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春,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继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9元,减半收取381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 宪 华审 判 员 李 建 坡人民陪审员 李 艳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