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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小兵与李卫海、李悦之、李亚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兵,李卫海,李悦之,李亚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2-1号原告:李小兵,男,汉族,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蒋克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海,男,汉族,1946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悦之,女,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李亚清,男,汉族,1955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小兵诉被告李卫海、被告李悦之、被告李亚清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李亚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芜湖市鸠江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李亚清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继承人陈慧的主要遗产即涉案房屋位于本院辖区,故原告依据主要遗产所在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亚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