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被执行人常某,男。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