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兆仁,该公司法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京华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太阳城京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兆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并可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集协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收录了《两极》、《天涯》、《水晶》、《小雪》、《依靠》、《IFeelGood》、《心太软》、《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哭个痛快》、《这样也好》、《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那一年,这一天》、《流着泪的你的脸》、《我是一只小小鸟》、《约定》、《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演唱:阿牛)、《妈妈的爱有多少斤》、《Superman》、《Superwoman》、《单数》、《SuperSunshine》、《掌纹》、《刮目相看》、《Supermarket超级市场》、《3-7-20-1》、《梁山伯与茱丽叶》、《天使忌妒的生活》、《IBelieve》、《彩虹》(演唱:杜德伟)、《天真》、《情人》、《独领风骚》、《要求》、《无心伤害》、《钟爱一生》、《TalkingHeartToHeart》、《情关》、《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音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与滚石音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000元(其中经济损失50000元;合理支出1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庭审时,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是被告侵犯了其享有权利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在本案中对上述音乐电视中的《IFeelGood》、《我是一只鱼》、《钟爱一生》的权利主张。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音集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原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2.合法出版物光盘及光盘复制品、专辑封面;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4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碟;5.音集协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制止侵权费用的单据。被告太阳城京华公司辩称:一、原告不能证明其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管理权和起诉权,或已经失去诉讼权利。1.原告提供的经法定程序认证、函寄及核验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音乐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没有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没有管理权;2.原告提供的另一份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没有经过台湾公证人认证、海峡交流基金会函寄以及广东公证协会核验,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3.即使该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期已经届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滚石音乐公司是否已经提出书面异议。二、原告没有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登记手续及作品登记表,不能证明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在滚石音乐公司对其授权管理的范围内。三、原告不能证明滚石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本案中,涉案音乐专辑载明“出品人”即制片人是周建潮,故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周建潮,而非滚石音乐公司。且原告也不能提供滚石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证明文件。2.原告不能证明涉案音乐专辑首次在大陆境内出版或依中国法律享有著作权,且没有提供该专辑受大陆法律保护的证明文件、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版权认证报告等证据。四、原告未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非法收入,其请求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五、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合理,超过标准的、与本案无关的或没有合法票据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其答辩意见,被告太阳城京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集协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收录了20张光盘,包含了滚石音乐公司制作的多部音乐电视,《两极》、《天涯》、《水晶》、《小雪》、《依靠》、《IFeelGood》、《心太软》、《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哭个痛快》、《这样也好》、《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那一年,这一天》、《流着泪的你的脸》、《我是一只小小鸟》、《约定》、《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演唱:阿牛)、《妈妈的爱有多少斤》、《Superman》、《Superwoman》、《单数》、《SuperSunshine》、《掌纹》、《刮目相看》、《Supermarket超级市场》、《3-7-20-1》、《梁山伯与茱丽叶》、《天使忌妒的生活》、《IBelieve》、《彩虹》(演唱:杜德伟)、《天真》、《情人》、《独领风骚》、《要求》、《无心伤害》、《钟爱一生》、《TalkingHeartToHeart》、《情关》、《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等音乐电视均被收录在内。《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外包装上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且该出版物内页标示所载歌曲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音乐公司。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音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对于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分别提交了经东方公证处和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以下简称南方公证处)公证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两份公证书,其中经东方公证处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音乐公司盖章处的方形印章是清晰可见的;经南方公证处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台湾公证人公证,并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核验,确认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交的公证书副本相符。经本院当庭查看该公证书原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滚石音乐公司盖章处隐约可见一个方形印章。音集协对此解释称,两份公证书中合同的内容是一样的,经南方公证处公证的合同也是有滚石音乐公司的盖章,但因经过多次复印,所以盖章处才会不清晰。2014年7月9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称,未经音集协许可,广东省中山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及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准备证据,特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取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14年8月5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48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德新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芮晓旭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梁维斌一起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23号太阳城购物中心4-5楼,店面标示为“京华量贩式KTV”的场所。梁维斌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公证人员随同林华杰、梁维斌一起进入该场所五层名称为“605”的房间进行消费。首先,公证员李德新对林华杰携带的用于证据保全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确认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梁维斌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共计106首歌曲。林华杰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录像完毕后,公证员李德新将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消费结束后,梁维斌向太阳城京华公司索取了一张面额为122元的发票和名片一张。经比对,除《IFeelGood》、《我是一只鱼》、《钟爱一生》外,2014年7月30日在太阳城京华公司现场摄录的涉案音乐电视的表演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音集协提供了如下证据:1.对于在太阳城京华公司消费的费用,音集协提供了太阳城京华公司开具的面额为122元的发票。2.对于公证费,音集协提供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面额为1000元的发票。3.对于律师代理费,音集协未提供发票,仅提供了其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音集协)因与太阳城京华公司发生诉讼纠纷,委托乙方(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锋律师、朱宇文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有义务参加上述被告的不特定数量的案件的诉讼、调解、执行、申诉、申请支付令、取证、调查和甲方随时与案件有关联的要求及请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其他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整;乙方在上述案件的代理义务的时效性和本合同已经约定的代理费的实质内涵为包括每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阶段。4.对于取证人员的机票费,音集协提供了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4张、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张,上述票据面额共计5952元。5.对于取证人员的餐饮费,音集协提供了中山火炬开发区莲文餐厅、中山市东凤镇乐煮义西餐厅开具的收据2张,金额共计257元。6.对于取证人员的住宿费用,音集协提供了中山市沙溪镇倾城商务酒店开具的发票1张,面额为401元。7.对于交通费,音集协提供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开具的发票1张,面额为170元。音集协明确:1.上述第1、2项费用是专为在太阳城京华公司取证所产生的,但因公证取证共计106首歌曲,本案中只起诉了50首歌曲,故在本案中主张了上述费用后,在另行起诉太阳城京华公司就剩余歌曲主张权利时就不再主张;2.第3项费用则是专为本案而支出;3.上述第4项费用是为在中山市的14家KTV企业公证取证所共同支出的费用,相应花费予以分摊,太阳城京华公司应分摊的数额约为425元,并且在本案中主张了该费用后,在之后起诉太阳城京华公司就剩余歌曲主张权利时就不再主张;4.第5-7项费用共计828元,由同一天取证的太阳城京华公司及中山市爱音乐娱乐中心、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朝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分摊,太阳城京华公司应分担的第5-7项费用共计为207元;5.上述费用合计共21754元,在本案中仅主张15000元。另查明:太阳城京华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6日,注册资金是100万元,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23号太阳城购物中心1楼东西两端观光梯1卡、2卡及4-5楼,经营范围是旅馆、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娱乐场所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在太阳城京华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涉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页上列明了20张光盘所含音乐电视的名称及演唱者,并标明著作权人均为滚石音乐公司,且在包装上也明确标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在太阳城京华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太阳城京华公司提出经南方公证处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音乐公司并没有盖章,但经本院当庭查看该公证书原件,滚石音乐公司盖章处隐约可见方形印章,且一份经公证转递手续的合同没有盖章也与常理不符。另,经东方公证处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滚石音乐公司的印章非常清晰,且该合同与南方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内容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以验证音集协陈述的真实性。音集协与滚石音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音集协已经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的相关权利,且未有证据证明滚石音乐公司有书面提出异议,故合同自动续展,相关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故本院认定音集协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太阳城京华公司关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音集协依法委托公证部门对太阳城京华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太阳城京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太阳城京华公司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48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经比对,除《IFeelGood》、《我是一只鱼》、《钟爱一生》外,太阳城京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系相同音乐电视。音集协申请撤回在本案中对《IFeelGood》、《我是一只鱼》、《钟爱一生》等3部音乐电视的权利主张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因音集协明确其主张的系作品的放映权,则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是界定涉案的其余47部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独创性是作品的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使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因此,判断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关键在于音乐电视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一般而言,电影作品(含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拍摄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等。就本案而言,音集协主张权利的47部音乐电视中,《两极》、《天涯》、《水晶》、《小雪》、《心太软》、《好聚好散》、《伤心太平洋》、《流着泪的你的脸》、《我是一只小小鸟》、《约定》、《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演唱:阿牛)、《妈妈的爱有多少斤》、《Superman》、《Superwoman》、《单数》、《SuperSunshine》、《掌纹》、《刮目相看》、《Supermarket超级市场》、《IBelieve》、《彩虹》(演唱:杜德伟)、《天真》、《情人》、《无心伤害》、《TalkingHeartToHeart》、《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等32部音乐电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音乐电视的画面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因此上述音乐电视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该规定,滚石音乐公司作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拥有有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根据授权,依法取得上述音乐电视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的授权。太阳城京华公司未经音集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放映上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由于太阳城京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太阳城京华公司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对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另外15部音乐电视,在拍摄歌手演唱过程中,只是采取了镜头拉伸、片段剪辑、机位改变、场景移换等摄制方式的变化。综合而言,音乐电视的背景画面较为简单,有的是对歌手演唱的再现或者是简单的人物画面或其他演员的简单的配合表演(如任贤齐的《春天花会开》),有的MV画面为拍摄广告、演唱会等活动的镜头汇集(如任贤齐的《冰力十足》),有的MV画面是由电影的镜头剪辑而成(如任贤齐、阿牛、光良合唱的《浪花一朵朵》的MV画面主要取自于电影《夏日么么茶》),等等。从拍摄目的来看,上述音乐电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音乐旋律和歌词,观众欣赏的主要不是由画面构成的视觉作品,画面只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尽管上述音乐电视的拍摄者也要付出一定与个性和智力劳动创造有关的劳动,但其创造性程度很低,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综上,上述15部音乐电视属于录像制品,音集协以太阳城京华公司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对上述音乐电视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故音集协对上述15部音乐电视所提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太阳城京华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太阳城京华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太阳城京华公司应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2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两极》、《天涯》、《水晶》、《小雪》、《心太软》、《好聚好散》、《伤心太平洋》、《流着泪的你的脸》、《我是一只小小鸟》、《约定》、《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演唱:阿牛)、《妈妈的爱有多少斤》、《Superman》、《Superwoman》、《单数》、《SuperSunshine》、《掌纹》、《刮目相看》、《Supermarket超级市场》、《IBelieve》、《彩虹》(演唱:杜德伟)、《天真》、《情人》、《无心伤害》、《TalkingHeartToHeart》、《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等32部音乐电视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25元,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美婷陈诗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