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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法定代表人李菊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朝,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邢台市泉北大街。负责人闫建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绿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