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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邱万年与马万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万年,马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邱万年。被执行人马万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万年与被执行人马万福(2014)凉民初字第332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万福应按调解书返还申请执行人邱万年偿付劳务费87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万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