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学龙、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学龙。被执行人王淑玲。(系翟学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翟学龙、王淑玲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262077元,支付违约金10483元。合计272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063元和执行费3988元。但被执行人翟学龙、王淑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学龙、王淑玲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