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江湘,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71元,减半收取6035.5元,由原告长沙市祥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劲松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